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时看重调解,预防轻率离婚,并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置好离结婚以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离婚登记起初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将来则由公社、镇办公室处置。在《民法典》公布后,本县先后有797对夫妻经政府批准离婚;还有一些解除去包办婚约,童养媳也摆脱约束,回了娘家。
1981年开始贯彻实行民法典后,至1985年全县由乡、镇人民政府准予离婚的有189对,经调解,和好而不离婚的有470对,调解不成经法院处置离婚的有229对。
对离结婚以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民政部门给予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本县自1981年至1985年复婚登记共42对。
现役军人的老婆提出离婚,需经军人赞同。对破坏军人婚姻的,则依法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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