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3年8月26日国内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一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应当携带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情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常驻国内或者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应当携带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海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侨民,应当携带本人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婚姻情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检查证明。证件齐全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察知道,符合国内民法典和办理婚姻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根据国内政府的规定,中国公民中现役军人、外交职员、机要职员和其他学会重大机密的职员,与正在同意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男女外国人在国内结婚的,他们符合国内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并拥有《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需要的证件,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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