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保证合同中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怎么样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保证合同中,假如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应怎么样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总结如下:
假如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没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这样的情况被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在这样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不清楚的状况,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这也被视为约定不明。对于这样的情况,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暂停、中断和延长。假如当事人没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清楚,那样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应该注意的是,假如保证合同是非书面形式订立的,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可能不承担责任。但假如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他们同意,则该合同成立。
当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保证人提供了肯定的时间范围来筹备和处置可能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