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法律关系和交易法律关系存在以下不同:
1. 法律关系主体:在承揽法律关系中,一方是根据另一方的需要完成工作并出货工作成就的承揽人,另一方则是同意承揽人的工作成就并给付报酬的定作人。而在交易法律关系中,一方是出卖人,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另一方是买受人,其同意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
2. 标的物:承揽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需要完成的工作成就,交易法律关系的标的是出卖人应出货的物。
3. 风险承担:在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成就完成前承担标的物意料之外灭失的风险;而在交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意料之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
4. 合同解除权: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可随时需要解除合同,但由此给承揽人导致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交易合同一旦约定,任一方在法律未规定的状况或合同未约定的状况下,无任意解除权。
5. 监督检查权: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状况下对承揽人工作的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交易合同的买受人只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出货标的物,其无权过问他们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获得状况。
6. 所有权转移:在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承揽人的次要义务,而在交易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总的来讲,承揽法律关系和交易法律关系在主体、标的物、风险承担、合同解除权、监督检查权和所有权转移等方面存在明显有什么区别。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