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天,小姚找到了好友小陈,想向小陈借用其私家车。小陈非常爽快地叮嘱了几句,就把车借给了小姚。小姚自觉得熟知路况,驾驶机动车辆时疏忽大意,不小心撞到正在路边遛弯的杨先生,致其受伤。
交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小姚应当对杨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借给其车的用户小陈是不是也要承担肯定的赔偿责任呢?
律师点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辆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一块事故中,机动车辆的用法人小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陈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大家难免遇见朋友借车的状况,那样借车给其他人时也应该注意,假如了解机动车辆存在缺点,借车人没驾驶资格或者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等,依法不可以驾驶机动车辆的,则不可以出借,不然也会面临担责的状况。
法律法规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辆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