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日,李某到某制衣公司上班,期间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6月1日,李某查源于己患有脑血栓,不可以再继续工作,故病休在家,单位支付了他病假期间的薪资。因为他不可以继续工作,目前单位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问:“单位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实质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
延庆县法律援助员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告知李某的医疗期应该为三个月,目前医疗期已满,在不可以继续工作的状况下,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合同,但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