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判文书号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及代理人原告:王某某原告代理人:张旭君,北京叁依律师事务所
4、被告:赵某某,季某,XX食品公司,XX太平洋保险公司,XX人民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8日,在北京朝阳区五环路外环主路五元桥上,赵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根据规定放置反光的问题车警告标志,季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驶来,汽车前部撞在停放的原告汽车后部,导致汽车接触部位损毁,原告受伤。经北京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和被告季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北京和平里医院、北京水利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右小腿撕脱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边硬膜下血肿,右锁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额部皮擦伤,右肺肠肌部分断裂,右边第4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等紧急伤害。
后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别,王某某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十级,经审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0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因 “二次碰撞 ” 分别产生两次损失,侵权责任怎么样认定?
法院判决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XX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147300.55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XX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149300.55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XX食品公司赔偿原告鉴别费2875元;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季某赔偿原告鉴别费2875元;
5、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次碰撞 ” 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先后发生两次碰撞,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具备损害后果累加、缘由力竞合、责任比率很难划分等特征,此时厘清因果关系才能正确认定各方责任。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剖析,交通事故数次碰撞是典型的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依据数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形式,可以具体区别为一同危险行为、并发侵权行为与竞合侵权行为三类型型,即《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本案为三方交通事故,原告在两次碰撞中分别受伤。关于事故经过,首次事故可能致原告腿部受伤,第二次事故或加重腿部伤情,并对原告头部导致伤害。被告季某觉得原告腿部伤情系首次事故导致。对于双方争议的原告腿部伤情,依据现场状况描述,第二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从车中甩出去十多米,足以致使现有伤情,故原告需要根据同等责任确定侵权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依据的是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都大概导致全部损害,既达到了“足以”导致被害人现有伤情的结果,因此,认定被告赵某某和被告季某承担连带责任是有充分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