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3年8月20日,孕妇李敏(化名)驾驶电动两轮车沿商河县贾庄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超市门口处时,恰遇前方孙道权(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左转弯掉头,李敏因避让该汽车发生侧滑摔倒受伤,因伤势紧急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需要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大夫建议终止妊娠。事故发生后,商河县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记载事故发生时李敏驾驶的汽车经鉴别是机动车辆,且李敏未获得汽车驾照。经调取事故现场监控,两车未发生接触。对该次事故的责任,交警队未予划分认定。因他们没赔偿,李敏一纸诉状诉至商河法院,需要孙道权和其投保的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7.4万元。
法院审理:李敏觉得,其一,孙道权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前其驾驶电动两轮车正常行驶,因孙道权开车在没任何警示的状况下忽然掉头,导致李敏因紧急避险发生侧滑受伤,故本次事故应由孙道权承担全部责任,李敏不承担事故责任。其二,终止妊娠缘由是本次事故引起,治疗成本应由被告支付。事故发生后李敏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因伤情紧急,当日转往济南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需要做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大夫建议后终止妊娠。其三,需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事故导致其终止妊娠,给其导致很大的精神痛苦,需要损害赔偿5万元。就李敏的各项倡导,孙道权未作任何答辩。
其投保的某财险公司倡导,双方涉案汽车都是机动车辆,自己承保汽车掉头的地方不是禁止掉头路段,且双方汽车并没发生任何碰撞或接触,保险公司判断李敏行车速度过快或者驾驶熟练程度不足可能是致使事故发生是什么原因。既然没发生碰撞,则可以觉得自己承保的汽车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李敏在医院进行引产手术,虽然有大夫终止妊娠的建议,但并非本次事故致使势必产生的成本,故对该项成本应该适合扣除30%。对李敏需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实践缺少法律依据,不予认同。法院审理后觉得,从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当时由于下雨致使路面湿滑,事故发生前孙道权驾驶的汽车系车头朝西,车尾朝东顺停在道路北侧。在孙道权驾驶该汽车左转弯掉头过程中汽车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汽车转向灯,当汽车转至接近南北方向时,李敏开车由东向西迅速驶来,躲避过程中在孙道权车头的右前方发生侧滑摔倒。
结合上述证据,法院觉得,事发时路面湿滑,孙道权驾驶的汽车并不是紧急掉头,李敏驾驶两轮电动行车速度度较快,行驶过程中未对其前方汽车尽到注意察看的义务,在发现前方汽车掉头时采取手段不当发生侧滑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道权开车掉头时虽然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转向灯,亦未注意察看和避让道路上正常通行的汽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缘由,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敏在住院期间,前期治疗以外伤为主,因其发生事故时怀有身孕,在外伤治疗中多项检查及治疗均对胎儿有肯定影响,经大夫建议后终止妊娠,故其在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含引产成本)均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孙道权投保的财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人致人损害,未导致紧急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人致人损害,导致紧急后果的,可以参考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法、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原因综合确定。审判实践中,受害人评残后的残疾等级一般是法院考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重要和要紧原因。
本次事故中,虽然李敏的伤情未评定伤残,但因本次事故导致李敏受伤,治疗过程对其胎儿产生肯定影响,经大夫建议后进行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和精神均导致较大的伤害,结合本案的实质状况,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现在山东内关于侵权人为个人的赔偿标准,对其倡导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综上所述,对于李敏倡导的因本次事故导致的经法院依法认定的各项损失,应第一由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40%的比率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财险公司给付李敏各项成本2.8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在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