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怎么样认定?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首要条件条件。
《讲解》中“本讲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首要条件条件。假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职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觉得后果紧急,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由于刑法仅处罚那些具备紧急社会风险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导致紧急的社会风险或威胁的行为,不适合以刑法的办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需要立即停车,当事人需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飞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置;过往汽车驾驶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置。这五种义务是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
《讲解》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只包含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含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含: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拥有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我们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在这里觉得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遭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我们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置职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要与脱逃不同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③。在刑法意义上,构成脱逃罪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脱逃第一要有人身遭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遭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假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置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址条件。
依据《讲解》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样怎么样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置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期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是《讲解》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址,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置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手段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讲解》中的逃跑。
以上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介绍,期望可以对大伙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