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阴历8月14日,马某、韩某经媒人张某军介绍相识,并于同年阴历10月初六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马某给付韩某彩礼礼金188000元,韩某回礼20000元。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提出解除婚约,韩某以男方先提出悔婚为由拒不返还彩礼。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原告马某觉得,双方订立婚约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一同生活,现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婚约解除,被告韩某应依法返还彩礼。
被告韩某觉得,双方订立婚约时,被告的初衷就是奔着和原告缔结婚姻一同生活的目的,现原告马某先提出解约,根据当地风俗,男方提出悔婚,女方无需退还彩礼款。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根据风俗向他们(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法律上不倡导,但也不禁止。彩礼作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促成新家庭的组建。依据彩礼的目的和功能,一般来讲,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需要返还,但假如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一同生活的,或者当初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