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申请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需要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名字,创造人的名字,申请人名字或者名字、地址,与其他事情。
说明书应当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作出了解、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范围的技术职员可以达成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素。
权利需要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了解、简要地限定需要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创造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没办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了解地显示需要专利保护的商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假如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一同参加的国际条款,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需要创造、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需要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需要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一个总的创造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商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供应或者用的商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与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需要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