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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关于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www.dushuds.com 2024-11-26 知识产权

著作权是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解、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解、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一同享有。没参加创作的人,不可以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可以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出售、许可别人专有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用改编、翻译、注解、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赞同,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用的相同方法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如果借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商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些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订立合同的,著作权是受托人。

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出售给别人,受叫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是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Tags: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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