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势不可挡的冠状病毒,这个新年少了些许热闹和欢腾。为防止冠状病毒“人传人”,隔离成了预防手段之一。但,总有那样一些人,漠视生命健康,无视疫情防控,在社区等有关部门调查核查时,隐瞒个人状况,导致多人存在被感染的危险,其行为已涉嫌紧急的刑事犯罪。为此,笔者就潍坊公安通报的一块案件进行全方位分析。
【基本案情】山东潍坊病人隐瞒状况致68名医务职员被隔离,警方立案。据潍坊公安通报:2月3日,潍坊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游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张某芳立案侦查。
【法律剖析】国内《刑法》条文中没明文规定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法,致使“其他危险办法”没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需要还存在距离;但,依据限制讲解办法,“以其他危险办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办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备风险公共安全性质的办法。
另,依据相同种类讲解原则,它需要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假如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应当认定为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
故意犯罪,须明知故犯;过失犯罪,常需损害结果。疫情面前,政府有预防和保障的职责,公民个人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张某芳接触多人,导致不特定的多数人有紧急感染的危险;其刻意隐瞒个人旅游史和职员接触史,主观恶意性较大;其应当申报未申报,应当隔离未隔离,违反法定配合义务。言下之意,张某芳是在不断地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投毒”,其行为符合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 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风险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微评】期望大伙高度看重,引以为戒,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莫如张某芳一样害人害己。也期望大伙互相监督,如发现身边有类似的“害群之马”,准时尽快行使公民监督权,由于雪崩时没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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