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行驶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汽车,遂与路旁树木相撞,导致摩托车损毁,陈某受伤。当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没办法查清,形成缘由没办法断定。后陈某住院治疗,需要张某及张某为汽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1、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主体均觉得没办法证明事故发生缘由,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陈某将张某、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二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成本共计5万余元。
张某辩称,其开车只不过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二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没办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区法院审理后觉得,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不是发生接触无势必联系。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址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址相同,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导致了危险。陈某在紧急状况下为避让汽车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肯定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汽车先行,其对事故发存活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小心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核定完各项损失后,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先由保险公司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成本,依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计算,由保险公司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按50%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别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与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须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备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是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总是很难认定,对于交警部门觉得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没办法断定并且没办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察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有关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平时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与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