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2年2月,王某开车在普通公路上超速超车,与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李某无责,经查王某驾驶的肇事汽车登记在原用户刘某名下,王某于2021年12月从刘某处购买该汽车,汽车购买后,刘某将汽车出货王某用,但尚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肇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之后李某将王某、刘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经审理,需要承担责任的是保险公司和王某。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叫人王某承担。刘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已经将汽车卖给了王某,并且出货给了王某用。虽然没办理过户登记,但王某是该汽车的所有人,并且在实质用,而刘某已经不再占有和支配这辆汽车,也就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控制和防范的能力。因此对于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到的伤害,刘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评论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维护买卖安全和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为妥善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有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出售,自出货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交易或者其他方法出售并出货机动车辆但没有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受叫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