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日15时00分,在北京通州区故城东路对面,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该车与由北向南索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剐撞,导致汽车接触部位损毁,索某受伤。经北京公安局公安交管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为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右踝、右足挫伤,眼睛钝挫伤,眼睛屈光不正,左边外侧裂池蛛网膜囊肿等伤害。经鉴别,原告的伤情符合十级伤残。
后索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19万余元。
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应当先行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1、被告X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68046元、护理费1954元,共计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实行清;
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索某医疗费52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3446元、鉴别费45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928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实行清;
3、驳回原告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同索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索某受伤,且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赔偿索某的合理合法损失。因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相应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事故责任分为主次责任时,而交通事故一方为未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也应当先在投保而未投保的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部分按确定的责任比率承担责任。若觉得电动三轮车不是应当投保交强险的范围而直接按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则默认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辆范围,应按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置,此时依法投保交强险所承担的责任反而重于未投保交强险所承担的责任,不利于事故处置,也违反了诚信原则。
三轮电动摩托车、三轮汽车在大家日常很容易见到,但在实质日常,不少群众不了解此类汽车可以购买交强险,并且应当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发生交通事故时,则需要个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个人和家庭都是较大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