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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结婚以后原法院确认的扶养关系是不是有效

www.xxsnf.com 2025-05-21 婚姻家庭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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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老太,无业无收入。许老汉,月薪2100元。二老皆中年丧偶。
1993年十月,姜老太与许老汉登记结婚。10年后,二老生活均很难自理,遂入住养老院。,许老汉脑溢血病愈后,即一个人随子女孩活。起,许老汉每月支付姜老太生活费300元。同年5月,许老汉因想离婚,不再给付姜老太生活费。同年7月,姜老太提起诉讼需要许老汉尽扶养义务。法院判决:“许老汉自起,每月付姜老太扶养费600元,于每月的20日履行。”,许老汉提起离婚诉讼。同年3月,法院判决二老离婚。离婚判决生效后,许老汉即不再给付姜老太生活费。,姜老太向法院申请实行扶养判决。

[分歧]

面对两份生效判决,对该案能否实行产生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扶养判决是生效判决,离婚判决并未判决许老汉不再负有扶养义务,所以应该实行;第二种看法觉得,应该暂停实行,提起再审程序,在离婚案中增判“婚姻关系解除后,许老汉对姜老太不再负有扶养义务”,然后裁定不予实行;第三种看法觉得,两份判决并无错误,不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应该由许老汉提起一个确认之诉,由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再负有扶养义务,然后裁定不予实行;第四种看法觉得,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实行。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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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四种看法,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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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后两份判决并无错误,再审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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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两份判决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老汉有固定收入2100元/月,而姜老太无收入,故判决许老汉支付扶养费是正确的。当许老汉需要离婚的时候,法院不可以在判决准许离婚的同时再对此前的扶养判决作出评判,即没办法在离婚判决中言明扶养义务是不是存在、原判决是不是继续实行等。因此,两份判决本身并无错误,没有撤销或改变原判的事由,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两份判决实行困境的思路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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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互相扶养义务以婚姻存续为基础,无婚姻即无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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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夫妻互有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存在的首要条件是夫妻关系存续。那样,离结婚以后这种扶养关系还能否继续存在呢?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中,只确定了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适合帮助义务,而不是扶养义务,因此基于夫妻关系的相互扶养,其权利义务关系只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和负担,而不可以延续到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易言之,当婚姻关系解除后,这种互相扶养的义务也随婚姻的解除而自然消除。扶养与婚姻这两个法律关系相互依存,扶养以婚姻为基础,无婚姻即无扶养。因此,离结婚以后依旧实行扶养判决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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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降低诉累,实行程序可径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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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为基础判决一方负有扶养义务,此后如婚姻解除,则离婚判决必然影响此前的扶养判决,这是相互依存的法律关系的体现。提起确认之诉的看法,无非是将扶养义务是不是继续存在的判断推给了审判部门。但笔者觉得,以判决去限制另一判决好像画蛇添足,既不经济,也不便民,扶养义务是不是继续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在实行程序中予以解决,从而降低当事人的诉累。法院依据离婚判决,可以得出扶养判决的内容已经遭到婚姻解除判决的限制,许老汉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即不再负有扶养义务的结论。也就是说,扶养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已经没有,不再具备实行内容。据此,对不具备实行内容的案件,法院可以在审察后,直接裁定不予实行。当然,假如在婚姻关系解除前有部分扶养费未支付的,则可以在实行该部分扶养费后,裁定终结实行。

江苏泗洪县人民法院:崔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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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结婚 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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