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新疆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规范的推行,加大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违法婚姻行为,依据《中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质,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地区内办理婚姻登记,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推行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方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是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务或者留学出国职员,香港、澳门、台湾区域居民与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一样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
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预和代替婚姻登记。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帮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职员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件的,可由县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一样的婚姻登记,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第七条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职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同意当地县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员工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石河子、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门办理。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拓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在已实行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推行结婚以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帮助进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九条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辖区人口比率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当地实质状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职员应当参加县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获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不能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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