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当事人离婚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离婚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置等协议事情。协议的内容应当有益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婚证。另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以委托别人代为书写。但,因为离婚是一种要紧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能委托别人代理,不然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审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需要进行严格审察。既要查明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不是符合,也要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不是符合离婚的法公平条件。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一方需要离婚的;双方需要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未达成共识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对上述状况可建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离婚无效且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批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获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另外,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根据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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