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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双方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的补偿受保护吗?

www.cshuien.com 2025-05-15 婚姻家庭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与双方均有配偶两种状况。现实日常,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的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倡导肯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一般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不是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不是可倡导返还?

倾向性看法觉得,其是不可强制实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预。但一旦履行,将不能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同意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维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一般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缘由之给付、超越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种类。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是不法缘由之给付的自然债务,由于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有配偶的财产权益。

基于赠与人给付缘由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按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能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能请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需要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倡导返还己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假如有配偶者是以夫妻一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一同财产权为由起诉倡导返还的除外。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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