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因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内涵没明确规定,导致大家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不同认识,家庭暴力作为家庭范围的一种社会现象,应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一同生活之中。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同时,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备亲属身份且在日常一同居住的职员,是不是在一同居住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因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复杂,一般概括为对家庭成员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怎么样理解,主如果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做的概括性规定,以便于灵活学会。在实践中要深刻领会立法宗旨,对超越列举方法,但确实构成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摧残的,应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比如,一男子常常性地深更半夜回家后强行与其妻发生关系,若不从就遭到殴打,老婆身心倍受折磨需要离婚,其老公的行为尽管不拥有司法讲解上列举的表现形式,仍应觉得构成家庭暴力,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从精神上、肉体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还如,老公因出轨,强迫老婆离婚,老婆不认可马上老婆子女赶出家门,不准回家,老婆有病也不给治疗,后在妇联的帮忙下才回到家。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家庭暴力,尽管不是讲解中列举的几种表现形式,但应觉得包括在“其他方法”之列,即挨饿受冻,不准回家,不给治病。
3?家庭暴力的构成。构成家庭暴力应拥有的条件,有的国家限制性规定极少,从而将它范围理解得比较宽泛,很多在大家看来非常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确认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等也认定为家庭暴力,因为一旦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时,就应作为准予离婚的原因和依据,而且会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所以应当慎重。应觉得推行的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量的,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家庭成员间的平时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导致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以外。但家庭暴力不以次数为区别的依据,家庭暴力一般具备偶发性和间断性,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能构成家庭暴力。实践中比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打了两次,但殴打导致他们住院治疗,并致使感情彻底破裂诉请离婚,应觉得构成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应觉得这是两种不一样的行为,但又有交叉重叠,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未必构成虐待,虐待具备长期性和持续性。虐待的性质和风险程度要比普通的家庭暴力更紧急,只有待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具备偶发性、间断性、暴力性,虽可导致肯定伤害后果,但尚不紧急,未构成犯罪;而虐待则是一种后果较为紧急并具备长期性和连续持久性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