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号请示已收到。除关于被告人无力缴出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需另行研究回话外,兹就其余两个问题回话如下:
(一)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大家赞同你院建议,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二)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其配偶离结婚以后,发现其配偶在离结婚以前曾与人通奸,需要追诉,人民法院是不是受理的问题,大家建议,革命军人与其配偶已经离婚,其婚姻关系已没有,其配偶离结婚以前的通奸行为即不可以再行告诉,如已向人民法院告诉,人民法院可向他说明理由,由他自动撤销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如此处置,对革命军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不会有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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