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符合有关条件的状况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1.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2.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因此,当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签订符合上述条件的离婚协议时,该协议即具备法律效力。
尤其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2、离婚协议能否撤销及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离婚协议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随便撤销的。
1.对离婚这一决定本身,一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这一决定不可以撤销。假如夫妻双方后悔离婚,只能通过复婚的方法重新打造婚姻关系。
2.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假如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法强迫他们订立离婚协议,那样受胁迫方可以就财产部分倡导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
3.但假如没欺诈、胁迫等情形,那样该协议则将被认定为有效,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持此协议申请强制实行。
3、离婚协议中赠与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部分同样不可以随便撤销。
1.离婚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因此,男女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部分,不可以引用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来撤销。
2.即便从赠与的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也因其道德义务性而具备不可撤销性。这种赠与是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具备肯定的道德义务性质。
3.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状况下,应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达成,因此赠与依法不可以随便撤销。
4.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备确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只须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同离婚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