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含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我们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要紧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含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需要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一方面,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其次,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含爸爸妈妈、子女、组织都不能干预和代为决定。由于,结婚是成人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以打造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没办法包办代替。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事实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要紧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要紧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一项要紧的人格权。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结婚与否、和哪个结婚、在什么地址、以什么方法结婚均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2、离婚自主权
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他们或其他其他人的非法干预。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其次。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没办法和好的夫妻,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渠道解除婚姻关系,使他们大概重新打造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既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从方不再心心相印,不再彼此爱慕,那婚姻也就没存在的必要。而且,离婚虽然致使某些婚姻的解体,但从整体上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变和巩固。
当然,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实,公民行使离婚自由权不可以仅凭我们的主观愿望。公民在处置离婚问题时需要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肯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是遭到相当限制的,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预防轻率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