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与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预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假如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法干预婚姻自由,是一般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不同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如果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别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2.在客观方面,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非常紧急,而对于那种因干预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可以达成,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因为犯罪有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有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备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备损害别人身体健康或剥夺别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讲是牵连犯的范畴。
第三,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少数民族区域延续的抢亲风俗,不可以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论处;假如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置:
a)假如以非法拘禁干预别人婚姻自由,尚未导致紧急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适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置的原则,在处置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假如当事人未告诉,就不适合按一般的处置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假如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置,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b)假如以非法拘禁办法干预别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由于,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预别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置”之列。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置。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预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约。但,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合取其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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