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歧视平等”产生是什么原因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新中国民法典,不论是1950年的,还是现行的,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去歧视妇女的内容,然而大家研究发现这类基本原则的一个最大缺点,则是忽略了两性不同。
在立法上把所有些人都视为无性人,用毫无差别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这是“无歧视平等”,这种男女平等根本不可能真的达成。由于在现实社会中,女人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方面与男士比,处于弱势地位,反映在处置婚姻家庭事务方面,女人处于不利地位。比如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离婚自由,但有很多女人因经济等地位低下,离结婚以后没出路,女方“不愿”离婚。如是,很多女人在遭受暴力、虐待、冷落、歧视后,忍气吞声,被迫保持婚姻。比较常见是:男方包“二奶”,甚至重婚,公开羞辱女方,女方则因地位低下或生计的需要,而没办法摆脱男性的桎梏“,自愿”在婚姻中煎熬。更有甚者,有些女人遭受老公长达十年的侮辱、谩骂和冷落,而没提出离婚,直到最后绝望、无奈提出离婚时还是处女。如8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离婚案,就是这样。原告孙某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结婚以后,被告常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从结婚起到今天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遭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遭到紧急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人。这种形式上不愿离婚,并不是女人真的不愿离婚,而是客观条件限制了女人的离婚自由。再如离婚诉讼中,有的女方的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低于男方,诉讼经验和诉讼能力缺少,在诉讼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难于与男子抗衡。女人的离婚自由不同程度地遭到限制。
“无利差平等”是和谐社会的需要大家觉得男女平等,包含无歧视平等与无利差平等。无歧视平等就是废除在立法上歧视妇女的立法条约。因为歧视是一种公开的、形式上的不平等,容易让人们所认识,所以,废除歧视女人条约,达成无歧视平等已被社会所常见同意。但无利差平等则不同,它是实质利益平等,即实质平等,包含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成人两性均无差别,完全平等。无利差平等总是会被形式上的平等所掩盖,很难让人们认识或同意。
怎么样达成男女无利差平等呢?大家先来考察体育竞技规则,它没把所有些人视为同性人或相同人,实行无性别、无差异竞技比赛,而是区别性别和差异,依据不同性别与差异拟定不一样的胜负评判规则。最典型的就是区别了男士和女人。假如在没性别差异的“每人平等”的竞技比赛规则中评判胜负,男女混赛,女人显然要吃亏。因为婚姻家庭与大家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有关,在婚姻家庭里男女平等,不止是无歧视平等,更应该是无利差平等。在当前情况下,男女的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巨大差异,男女孩理上的差异致使男女对婚姻家庭投入的不同,使女人不具备与男士角逐能力,需要法律补充其能力,对于女人应当给予差别待遇,实行实质上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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