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项目经理代表公司与实质施工人之间进行了多项与项目有关的活动,作为债权人的实质施工人了解或应当了解项目经理的身份;借条上也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因此,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主体为公司。公司内部对项目经理职权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且债权人对于借款的实质作用与功效没办法知道。因此,应该认定该款为公司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项目经理只有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行为,但无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无关的个人借贷。尽管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并不是所有加盖公章的行为都视为公司认同的行为,应只限定于与项目有关的行为。案涉借条上并未载明该款为项目保证金或其他与工程有关的作用,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实质用于项目工程。因此,应认定该款为项目经理的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采乙说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具备代理权外观。项目经理有权以公司名义进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活动。案涉行为人以项目经理的身份与相对人进行过多次与工程有关的活动,其所出具的借条上不只签有公司项目经理的签名,且加盖有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因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具备代理权。 第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项目经理只有权进行与工程有关的行为,对外借款通常情况下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在对外借款的状况下,借条上应写明所借款项的实质作用与功效,不然没办法证明相对人并无过失。最后,所借款项实质用于工程建设。案涉借条上并未写明所借款项的实质作用与功效,且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的个人账户,相对人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借款实质用于工程建设。因此,在没办法证明所借款项实质用于工程建设的状况下,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9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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