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合同的认定
对于不公平合同的认定,重点在于判断合同内容是不是显失公平。
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致使双方权利义务紧急失衡,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显失公平。具体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2.客观上,显失公平的合同总是发生在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下,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窘境,完全没同他们讨价还价的空间,或者是由于缺少经验、判断力不足而被动同意不公平条约。
3.主观上,显失公平还需要一方故意借助他们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明知他们所处的困境,并有意识地加以借助,以达成对自己极为有利的合同。
4.单纯在买卖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收益、平均差价的肯定倍数,并不应直接认定为显失公平,由于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导致的不公平,而非干涉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
2、认定显失公平需要注意的地方
找法网提醒,在认定显失公平常,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单方行为和免费行为没有对价关系,因此无所谓显失公平。这一点是判断显失公平行为的要紧首要条件。
2.行为内容是不是显失公平,需要以行为时的实质状况予以认定。
即便合同成立后或履行过程中,标的物的价格因市场供应求购关系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发生重大变化,也不可以因此认定合同在成立时显失公平。
对于农村承包合同或企业承包、出租合同中指标定得较低的状况,假如没有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也不可以仅凭后续经营收益的高低来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3.在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同意重大不利条件需要是违背其真实意志的。
因此,受损人在倡导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并不是出于自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4.显失公平行为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是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
在获利方当事人没有故意违法行为的状况下,假如受损方需要撤销行为,而获利方需要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倡导应予支持。
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受损方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买卖秩序。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国内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1.变更合同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显失公平的状况下,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合调整,以恢复合同的公平性和等价有偿原则。
2.撤销合同则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显失公平后,直接宣告该合同无效,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被认定为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地确定合同条约,以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