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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起诉

www.kaoyuwan.com 2025-03-07 婚姻家庭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讲解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及无效婚姻案件,《讲解(二)》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这次司法讲解对同居关系的处置确实作出了新的讲解。根据《讲解(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这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假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该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假如起诉仅仅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假如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是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规范,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大家在《讲解(一)》中已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的司法讲解依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又对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譬如,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再如,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存活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等等。

Tags: 婚姻家庭 结婚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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