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致使交通事故的过错,是交通意料之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非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可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可以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准时报案.导致没办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责任推定的首要条件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准时报案行为。但并非凡当事人拥有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假如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可以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拥有因上述行为导致公安机关没办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准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准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辆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辆、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模糊责任。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在交通事故处置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因为证据不足没办法确认的状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因为证据不足没办法确认的状况下,不可以简单地不承认该违法行为存在。由于该违法行为的存在或许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如此不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状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这一“模糊责任”的定义,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定义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依据已学会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些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少充分的证据对有些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此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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