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是什么
中国的企业应采取全方位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力争把侵权风险将至最低。以下是一些可采取的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
1、商业秘密核查:公司商业秘密的进步和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最好实行按期审核的方法,即筛选商业秘密计划,找出所有潜在的商业秘密信息,确保其处于受保护中。
2、规定限制的访问地区、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用户的安全检查。
3、对敏锐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
4、如大概,秘密信息的用法者只能有权用信息的必要部分。
5、采取分类方法,如在材料上加盖图章,标明“秘密”或“机密”等字样。
6、与将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和不能参与角逐协议。
7、需要出示雇员身份证和来访者通行证。
8、拟定颁发雇员手册,对有关商业秘密、复印政策等做出规定。
9、对管理职员,主要雇员与将会常常用接触秘密信息的人进行推荐和背景检查。
10、和马上辞职的雇员进行辞职面议,提醒他们仍有继续对公司秘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11、与雇员签订关于商业秘密的有关合同。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九条经营者不能推行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偷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以前项方法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需要,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其所学会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别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需要,获得、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推行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员、前职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推行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得、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了解、具备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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