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分两款分别规定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该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第一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怎么样理解,存在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觉得,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在于,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不同,是一种政策性保险,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能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从特征上看,其具备强制性。主体上,所有些机动车辆都强制定立,不可以选择。内容上,合同条约及最低投保金额固定,不能由当事人变更。其还具备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正由于交强险的性质,只须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辆一方是不是有过错,交强险均应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无须先行确定双方的过错和责任。①譬如国内台湾区域”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七条就采取此看法。
另一种看法觉得,《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国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成本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区别责任,然后再由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有无责任,相应支付赔偿金。
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区别机动车辆之间与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两种情形。该两种情形分别适用不一样的归责原则。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都有过错的根据比率原则分担责任。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适用无过错原则,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虽然,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假如行人、非机动车辆有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辆一方责任。行人、非机动车辆的过错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予以认定。
除此之外,假如机动车辆一方可以证明没任何过错,则承担低于百分之十的责任。也有看法觉得,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由于机动车辆一方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无责而减轻我们的责任。但总的来看,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辆行驶视为危险活动,而机动车辆一方无过错并不可以免责、只能减轻责任,因此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更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即假如损失是非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辆导致的,则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该种状况下机动车辆的危险性并不是导致损失是什么原因,通过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也不具备可防止性,故无课以责任的基础。应该注意的是,该免责事由仅限于故意一种形态,若非驾驶员和行人存在重大过失,也只能减轻机动车辆一方责任而不可以免除其责任。还应该注意的是,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的故意一般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碰瓷”等使自己导致人身伤害的故意,而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注意义务的故意。譬如故意闯红灯的行为,虽然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的故意,但并无导致自己人身伤害的故意,此时若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导致闯红灯的非机动车辆、行人损失,只能减轻而不可以免除机动车辆一方责任。
①郎胜主编:《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