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至此,加上早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国内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终得完成。本次立法意义重大,旨在解决行政执法的“滥”“乱”“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建设现代化法治政府。
1、行政强制的定义
1.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状况,包含行政强制手段和行政强制实行两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者的上位定义。
2.行政强制手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预防证据损毁、防止风险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推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推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实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2.强制性。行政强制是典型的行政机关单方行为,当事人需要服从决定,没自由选择的空间。与普通的行政处置行为的强制性不同,行政强制的强制性更为直接。
3.物理性。行政强制是直接用途于当事每人身、财产等权利,具备限制人身和改变财产物理状况成效的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物理性质的体现
如上所述,行政强制具备非常强的物理性。譬如,强制隔离是在封闭的空间内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是在工厂或者仓库等不动产出口处贴上封条,禁止进出;扣押是剥夺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和用,将财物保管在肯定的场合;拍卖变卖是剥夺当事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上述种种,都体现了行政强制的物理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