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能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情没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合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邮件等方法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情、依据、条件、数目、程序、期限与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本等在办公场合公示。
申请人需要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讲解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讲解,提供准确、靠谱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能需要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情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员工不能以出售技术作为获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能在推行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需要出售技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置:
(一)申请事情依法无需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情依法不是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情是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本行政机关的需要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打造和健全有关规范,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情,便捷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升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