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的组织及个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别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包含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觉得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范。
网友咨询: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怎么样确定管辖?
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合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公益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一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律师补充: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办案需要,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指定本辖区内别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跨地区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指定或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跨地区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一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觉得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觉得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合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