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各方形成的和解协议能否撤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因:
一看协议签订时是不是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原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导致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着轻微,譬如:伤势不需要治疗,或治疗中大夫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假如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原因考虑在内并就以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不是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以后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原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的侵害人为了防止将来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总是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以后无涉”。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觉得受害人已对以后发生什么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想同意以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状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状况下都不能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
三看协议签订者是不是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紧急缺少。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需要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可以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质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不是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点。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与是不是被误导、借助等方面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