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离婚”钻政策空子获得拆迁安置困难补助的人将不再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费。
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北京城市房子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子拆迁中住房困难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新修改,“假离婚”方法等混淆拆迁困难补助的政策界限将不再能得到拆迁困难补助。
按去年发布的《北京城市房子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子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根据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新颁布的文件明确规定:
第一,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将来,因为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规定:房子交易、交换、赠与;因婚姻、继承等缘由办理房子分割或析产;办理房子出租分户;其他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形。
第二,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根据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将来,因为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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