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规定:“一方结婚以前个人所有些财产,结婚以后由双方一同用、经营、管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同财产。”该规定颇值商榷。第一,该项规定创制了物权的获得时效规范,但国内现行民法尚无物权的获得时效规范,因此,该规定没立法依据。第二,该项规定没区别财产的原物与添附。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并未包括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和劳务投入,若将它转化为夫妻结婚以后共有财产则有悖于民法典律规范的规则。第三,该项规定不利于大家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假如适用不当会助长有些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针对实质中的问题,应该特设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当然,当事人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修订案实行(2001年4月28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中的上述规定将失去效力。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一方因身体受伤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疗成本,应属夫妻特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医疗成本的支出在前,医疗成本的赔偿在后,而医疗成本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的,则在医疗费赔偿获得后,应扣除预先支付的部分。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依据国内《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法。遗嘱继承是指根据遗嘱生活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遗产处置的一种继承方法。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国家确立遗嘱继承规范,是为了使公民可以充分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我们的意志处分遗产,选择自己忠实靠谱的遗产继承人。假如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嘱继承的方法继承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一同所有,实质上是改变了遗嘱的内容,是与《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范、《民法典》中的遗嘱继承规范相矛盾的,不只违背遗嘱人的意志,而且是对遗嘱人对自己所有些财产享有些处分权的无理限制。遗赠也属这样,因此,本次《民法典》修订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特有财产。不过本规定好像还不够彻底,由于在法定继承中,《民法典》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是立法者依据在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可能具备的意志拟定的,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显有不当。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包含受赠人同意别人赠与或同意别人遗赠所得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些财物免费地给予他们(受赠人)所有,而他们(受赠人)也表示同意的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包含同意遗赠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同财产。依据赠与(包含遗赠)的法律特点可以看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赠与人所以将我们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而不赠与别的人,包含不赠与给受赠人的配偶,都是赠与人对自己所有些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假如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些财产,事实上就是对赠与人对自己所有些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或否定(部分否定亦为否定),是违背赠与人意志的。而这种对赠与人处分权的限制或否定,是没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所以,是不适合的。本项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颇值同意。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备严格的个人性质,应属夫妻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将之视为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本次修订只不过对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确认。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比较灵活的规定,以便《民法典》更好地适应变化着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