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未经配偶赞同,婚内炒股亏损,是重大过错

www.vs2358.com 2024-11-27 婚姻家庭

裁判要旨

本案中,范云通与曹玲经协商一致后供应了涉案房子,获得房款228万元应是夫妻一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云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玲,并未经曹玲赞同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考虑曹玲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是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云通,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玲,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密云区。

再审申请人范云通因与被申请人曹玲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6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察,现已审察终结。

范云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案由是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该分割范云通和曹玲从结婚到本案起诉时夫妻的一同财产,而一审法院只解决了范云通与曹玲夫妻间房子交易纠纷。一审法院觉得范云通在卖房款的处置中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曹玲主要说明房子交易过程中的卖房款中的150万元没经过曹玲的赞同,范云通用于炒股,一审法院只拿这一件事来断定范云通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以点概面,事实认定有误。(二)一审适使用方法律错误。通读一审法院判决根本看不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在解决“房子交易纠纷。”(三)二审枉法裁判,只谈双方在一审各自的看法,未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曹玲提交建议称,(一)范云通在婚姻存续期间欺骗曹玲恶意将一同房地产底价供应,向登记机关隐瞒房地产共有状况,私自售卖,并将卖房款恶意转移,此种状况符合婚内分割一同财产的法定情形。(二)曹玲的诉求就是分割一同房地产,1、二审法院在曹玲的诉求内作出裁判正确无误。(三)涉案房地产是双方一同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处置房地产的方法,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协议划分份额正确无误。(四)房子交易纠纷是和买房人刘贺和房地产中介的纠纷,本案是夫妻一同房地产根据双方约定划分,所以不适用于房子交易纠纷。(五)1、二审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只不过范云通为了躲避债务,一拖再拖,避重就轻,总是采取欺骗隐瞒的方法歪曲事实。综上,曹玲不认可范云通的再审请求,其提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察觉得:夫妻双方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医生妻一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等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一同财产。本案中,范云通与曹玲经协商一致后供应了涉案房子,获得房款228万元应是夫妻一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云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玲,并未经曹玲赞同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考虑曹玲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是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1、二审法院支持曹玲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云通给付曹玲889020.58元,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云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云通的再审申请。

Tags: 婚姻家事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