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别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是夫妻一同财产,未经配偶赞同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配偶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是赠与方个人财产,赠与人或其配偶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国内《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但,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的认定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有倡导无效的权利。
国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爱,不只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需要,总是还会因婚外恋爱的花费或财物赠与而在财产方面侵犯配偶一方的夫妻一同财产权益。
因此,赠与方的配偶是权益受害一方,有权倡导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物。对于赠与人单方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一同财产方面具备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倡导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同理,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婚外恋爱对象的,是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自由,不适用本条规则,可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