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一向山东海阳市人民法院诉称:原告姜某一与被告纪某兰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姜某二系原告与被告纪某兰的儿子。201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纪某兰在海阳市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第五项约定“坐落于威海的楼房的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全部偿还”,该房子产权登记在被告姜某二名下,协议约定的还贷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姜某二的赠与。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每月要偿还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子贷款1700元,威海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子贷款1300元。自2018年以来原告身体多病,不可以进行体力劳动,除退休薪资再无其他的经济来源,原告每月5000多元的退休薪资除偿还两处房贷外,仅剩2000余元。原告到今天租房居住,每月还要支出房子租金700元,剩余的薪资远远不可以保持生活及医疗成本,原告目前的情况无能力再支付两处房贷,所以自2020年6月停止了对威海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子的还贷,到今天仍坚持按月偿还被告纪某兰居住的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子贷款,但两被告不但不理解原告的处境,反而采取起诉及辱骂的态度需要原告偿还贷款,原告无奈,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对被告姜某二名下坐落于威海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子偿还贷款的赠与。
山东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一与被告纪某兰原系夫妻,被告姜某二系姜某一与纪某兰的儿子。2018年1月29日,姜某一与纪某兰到海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登记时,双方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男方分得财产:无;女方分得财产:有。
3、无一同存款;
4、坐落于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的房子,双方协商归儿子姜某二所有,房子的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偿还完毕时,男方负责同时将房权证解除抵押,并承担成本,帮助办理过户给姜某二单独所有。男方不能需要女方及姜某二返还其偿还的房款;
5、坐落于威海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子的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全部偿还,此房归姜某二所有,男方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能需要女方及姜某二返还其偿还的房款;
6、男方对外形成的全部债务均由男方自行承担,与女方无关;
7、双方的众泰家庭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舍弃权利。
以上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姜某一目前每月退休薪资为5833元,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子每月需偿还贷款1700元,威海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子每月需偿还贷款1300元。姜某一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650元,现患有胃病。自2020年6月始,姜某一停止对威海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子偿还贷款,到今天仍按月偿还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子的贷款。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子登记在姜某一名下,由被告纪某兰居住;威海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子登记在姜某二名下,现由姜某二居住。姜某二目前威海一家私人企业工作,每月薪3100元。
裁判结果山东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姜某一的诉讼请求。姜某一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例解析
离婚协议主如果为知道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约均是为知道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一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种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具备明显的目的指向性,假如单独予以撤销,那样整个离婚协议就不完整,以协议离婚方法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就会落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状况下,应觉得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达成,故该赠与条约不可以随便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首要条件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而不需要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极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同意赠与的情形。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样一般也就没有赠与人依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加以撤销的可能。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的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赞同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赠与子女财产的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他们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协议外第三人即子女履行。
这种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相他们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赠与人向第三人即子女出货财产。在相他们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全方位诚信履行赠与子女财产的义务。
离婚协议系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下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清算协议,一般情形下它不只涉及夫妻一同财产和一同债务的处置,还可能涉及对配偶另一方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甚至在抚养费以外,为子女利益考虑提供更好的财产安排,“赠与子女财产”条约作为离婚协议的要紧组成部分,它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约定相互依存,整个离婚协议内容具备不可分的牵连性而具备“整体性”的特点,故一般情形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约不可以任意单独撤销,在特定状况下,可因欺诈、胁迫等事由致使离婚协议财产处置内容的部分或整体撤销。
本案中,姜某一与纪某兰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签订的,姜某一赞同协议中的全部内容而自愿签订,并无强制、胁迫的情形,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应按约全方位诚信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另,原告每月退休薪资5833元,偿还两套房子贷款3000元、房租650元及医药费后,尚余2000元左右,可以满足原告基本生活支出,姜某一的经济情况较之协议离婚时并没发生显著恶化,因此,姜某一需要撤销其与纪某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姜某一对姜某二名下的威海环翠区张村镇“华辉东方城”二期3号楼1单元303室偿还贷款的赠与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