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样确定?
使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国内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法。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需要签订合同书,当事人需要签订合同书的,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之首要条件出,因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他们当事人可以拒绝,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书只不过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并不是从签字盖章时成立。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需要。有时,签订确认书的需要是在要约或者承诺中提出,有时在达成共识之后提出。有时,提出确认书的目的只是使双方达成的协议书面化,做成合同文本;有时则是作为合同最后生效的确定文本。下面简单作一些剖析。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需要:“依我方确觉得准”。如此的要约只能看作是要约邀请。由于受要约人的承诺并不可以使合同成立,要约人也不受其要约的拘束。即便受要约人将无保留地承诺的意思表达给要约人,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者更改的权利。
假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需要,也将使其承诺不成其为承诺。由于这一承诺并未使合同成立,受要约人也不受其承诺的拘束。即便要约人完全赞同其承诺,受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者更改的权利。
因此,在要约或者承诺中提出确认书的需要,大家就不可以将该要约或者承诺当作要约或者承诺了,而只能将它视为对合同进行协商,而以当事人最后达成的确认书(实质就是合同书)来认定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在承诺生效后,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需要如何解决?假如这种需要只是将原来以口头或信件、电报。电传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书面化、合法化,而不对合同的成立产生影响,这种需要是适当的。由于,假如只是书面化,他们当事人赞同与否,都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但假如这种需要作为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或者需要中附有改变合同内容的任何实质性条件,这就表明提出需要的当事人意图修改已经成立的合同或者意图违约。因此,在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需要,除只是将合同书面化和非实质性地对合同进行补充以外,应当根据合同的变更或违约来处置。
假如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承诺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需要,并且规定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方为成立。这就等于说,以前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的合同是不是生效是不确定的。如此规定违反合同成立的要约与承诺的根本规范,使民法典对要约与承诺的科学严谨的规定形同虚设,导致混乱。也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处于不确定状况。对于守*用的当事人来讲,不可以获得一个稳定的有效成立的合同,假如他为合同的履行积极筹备,可能到头来是一场空,并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对于不守*用的当事人来讲,为其背信弃义、任意违反合同开了便捷之门,在与别人签订合同之后看市场行情涨落,对自己有利就实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就以提出签订确认书为由达到不履行合同的目的,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假如大家笼统规定使用信件、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可以需要签订确认书,而不规定当事人何时可以提出这一需要,不但违背法理,也势必与国际社会产生冲突。
因此,当事人使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需要签订确认书,但签订确认书的需要,需要在合同成立之首要条件出。在合同成立后,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需要,其需要中载有添加或不一样的条约无论是不是实质性地变更合同的内容,假如他们当事人不表示赞同,都不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