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违反了《招投标法》,合同肯定无效吗?

www.huizhuchu.com 2024-10-26 合同纠纷

前言

在各类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合同无效的状况可谓数见不鲜,通常来讲,合同无效最主要是什么原因违法,譬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窜标等。就拿招投标来讲,招标人常常会事先与某一个投标人达成协议,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结果就已经定好了,这种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特殊的状况,即使是甲乙双方违法签订了合同,法院却依旧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推荐

2011年7月,华诚公司与铁建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对案涉工程项目的发承包进行了约定,但直到2012年5月,铁建公司才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案涉工程项目,随后双方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铁建公司将华诚公司诉至当地省高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华诚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其利息约1.2亿元、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约400万元。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案涉工程招投标前所签订的协议书进行讲解,最后,一审法院基本认可了的铁建企业的倡导,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诚公司限时内向铁建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与有关利息。


华诚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申请二审,期间,华诚公司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双方在案涉工程项目启动招投标程序前就已经就施工内容、范围、概算、工期、承包方法、履约保证金及其退付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了协议书。


华诚公司觉得,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因此后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状况下,一审判决的处置结果存在错误。


最高院看法

最高院受理本案后,觉得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2、一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不是有效;而是华诚公司是不是应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400万元。最高院对有关证据和案情进行系统梳理后,给出了如此的看法:


华诚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本案一审中一直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在二审中才重新提出合同无效的上诉倡导,是因觉得合同有效将为其带来不利,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免除或者减轻一审判决确定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


华诚公司作为甲方,主导签订了案涉合同,却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在一审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后,才以其自己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倡导合同无效,不只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是不讲诚信、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置别人利益于不考虑的恶意抗辩行为。


合同无效规范设立的要紧目的在于预防由于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与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华诚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只对其没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规范设立的宗旨,也将放纵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规范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方法。


综上,华诚公司在二审中倡导案涉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原则,华诚公司关于其与铁建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倡导,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其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400万元利息并无不当。


虽然对乙方来讲,即使合同无效,也能拿到应得的工程款,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益就未必能得到保障了。本案中,双方确实违反了《招投标法》,如若因此最后被认定合同无效的话,乙方将会蒙受非常大的损失。最高院之所以会倡导违法签订的合同依旧有效,其最重要原因还是甲方存在恶意抗辩行为。


在实质的施工过程中,大部分违法签订的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工程款权益,在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时,双方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止是为了行业健康进步,也能给自己更多的保障。

Tags: 建筑工程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