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可以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块分担医疗费。而三子刘某不只对妈妈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成本。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将来每年的医疗和护理成本。
(二)裁判结果
河南商丘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爸爸妈妈,有需要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与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准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成本。”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需要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爸爸妈妈应尽的法概念务。子女不只要赡养爸爸妈妈,而且要尊敬爸爸妈妈,关心爸爸妈妈,在家庭日常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能以舍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爸爸妈妈有需要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爸爸妈妈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付妈妈履行赡养义务,在老妈妈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状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块一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妈妈可以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考虑老妈妈,在当地导致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首要条件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