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加大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升城乡环境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条例。
规定(违法建设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的建设。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导致的直接风险仍然存在的,是违法建设的继续状况。
本条例实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不是是违法建设,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是违法建设的,根据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置。
规定(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规定(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规定(城管机关职责之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推行本条例。
规定(城管机关职责之二)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拟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打造巡查和举报规范,准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规定(规划部门职责及其与城管机关的协作)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打造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规划审批报建等规划许可信息共享平台。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打造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状况和处置结果登记规范,按期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检查,准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报状况。
规定(违法建设定性程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觉得是还可以采取改正手段消除对规划推行影响或者重大、复杂、很难定性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议,并依据规划部门的定性建议作出处置。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定性需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包含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书面规划定性建议。
规定(协作和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打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组织和协调辖区内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帮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一)国土房管部门核发房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地产作用与功效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作用一致。
(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广电、公安、农业、民防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产权证件并核对其作用与功效,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乡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作用与功效的,不能核发有关证照。
(三)自来水、电力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施工提供临时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予提供服务。
(四)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企业为竣工投入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予提供服务;但是居民生活的除外。
(五)公安机关应当帮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维护查处违法建设执法秩序。
规定(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目前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经停止建设或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书面公告自来水、电力企业采取不予供水、供电等手段制止违法建设。
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规定(违法建设面积的计算)
违法建设面积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一)增加建筑物高度超越报建审批高度不足标准层高的二分之一的,折算为标准层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二)超越报建审批高度二分之一层至一层的,折算为一层标准层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移动经审批建设的地方进行建设的,根据移动部分竖向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四)其他情形按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实行。
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建设工程造价根据违法建设工程建设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基准造价计算。市政工程造价根据施工合同或者施工结算书的工程造价计算。
在已依法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违法建设的,根据涉及违法建设的合法产权面积计算工程造价。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总造价,其中房子建筑工程为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
规定(整体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对没办法采取改正手段消除对规划推行影响的违法建设应当限时拆除。
对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设施安全的,应当整体拆除;不可以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规定(违法收入)
违法收入根据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产品房价格确定,产品房价格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推行行政处罚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不可以以产品房价格计算的,根据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确定。
规定(强制拆除时合法财物的处置)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30日内到执法机关指定的地址领取。临时保管成本和因逾期未领取所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规定(强制拆除及评估成本规定)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成本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规定(违法建设法律责任承担规定)
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违法建设受叫人、承租人或者实质用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置违法建设;受叫人、承租人或者实质用人遭到的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执法文书送达规定)
对很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通知与在执法机关网站发布通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同意处置,通告期限不能少于15日。通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拒不同意处置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
规定(听证程序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需要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规定(协作手段)
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职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执法机关损害赔偿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规定(责任追究规定之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职员或者直接责任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城乡规划的推行导致严重干扰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准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紧急的;
(二)对应当依法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罚款补办手续代替的;
(三)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置而不推行处置的。
城乡规划、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广电、公安、农业、国土房管、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履行帮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或者帮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管职员或者直接责任职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规定(减轻或者免责规定)
因为根据本条例负有帮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配合,致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没办法查处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分。
规定(责任追究规定之二)
对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管职员或者直接责任职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导致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规定(参照实行规定)
县级市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参照本条例实行。
规定(实行日期)
本条例自月日起实行。
为扩大地方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提升地方立法水平,现公布市城管局起草的《广州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公众建议。
社会公众对《条例(草案)》提出建议和建议的,请13日至8月12日向广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渠道有:
1.登录广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号码:83123286;
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建议请留下名字和联系方法,以便作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