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什么
民法典中对法定婚姻的实质要件有什么明确规定?
缔结婚姻所需拥有的实质条件为,即需要男女双方可以一同居住、自愿打造夫妻关系、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适婚年龄与互相间不可以存在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而在婚姻成立方面的形式要件则包含男女双方须依法申请并领取结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婚龄,男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民法典结结婚以后安置房是不是是个人财产
关于拆迁安置房其性质是不是应归类于夫妻的一同财产,主要取决于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子,这部分财产在婚期前还是婚期后得到的。
如若这类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地产是在结婚以前获得的,那样拆迁安置房便应是房地产所有者的个人财产,而不在考虑范围内的夫妻一同财产。
但若这类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地产是在结婚以后获得的,假设结婚以后对这类不动产进行了征用和重新修缮,此时所获得的安置房则一般被觉得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依据有关法规,夫妻一方在结婚以前所拥有些财产都要被视为个人私有财产。
举例来讲,假设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子是在结婚以前购买并持有,且仅在婚姻关系推进过程中发生了征用和重新修缮,基于这笔财产所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便是对原房地产所有权的自然延续,因此,这种形式下的安置房依然可视作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当财产以特殊情形获得时,有时就或许会产生有时或许会产生分歧。
具体说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六项财物可以被断定为双方的一同财产:
1.薪资、奖金及其他劳务所得;
2.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3.如无形资产般的常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若遗嘱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分配给一方的话,便不在此列;
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从而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预期将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与因破产而获得的安置补偿款。
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下列财产被公认归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1.一方在结婚以前拥有些财产;
2.一方在人身伤害事件中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分配给一方的财产;
4.专门用来满足一方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属一方名下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3、民法典结婚索取彩礼如何判
在国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明确地涉及到关于彩礼问题的法律判决依据,然而,其中明确强调了禁止将婚姻作为一种获得财物的方法。在实质操作过程中,彩礼的处置总是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进行综合考量的:第一,需要确定的是男女双方是不是已经正式注册登记成为合法夫妻;第二,要知道他们在结婚以后是不是一同居住或共享家庭生活;除此之外,彩礼的具体金额与其用方向也是要紧的参考原因之一;最后,还需考虑到双方在整个事件中所犯了错误误的紧急性。倘若男女双方并没有完成结婚登记手续,那样,当其中一方提出需要退还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一般会给予支持。而假如双方确实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结婚以后并未真的一同生活过,或者是在结婚以前支付彩礼致使支付方的经济情况出现困难,那样在他们决定离婚的时候,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彩礼。当然,最后返还的具体金额和比率将会由法官依据以上所有原因进行权衡后再做出裁决。
民法典对法定婚姻的实质要件有明确规定:男女双方需一同居住、自愿打造夫妻关系、达到法定适婚年龄,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类条件确保了婚姻的合法性、自愿性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依法申请并领取结婚证,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婚姻关系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