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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用他们信用卡消费,能不承认定为借款?

www.tanketang.com 2024-10-18 婚姻家庭

基本案情

朱某(女)与吴某(男)于2016年2月相识恋爱,后双方办理了结婚喜宴,但没进行结婚登记。在双方同居期间,双方都从事个体经营。


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吴某因经营买卖需要陆续用朱某的信用卡支付货款,共计131667元。朱某因当时与吴某已举办了结婚典礼且在一块生活就没让吴某打借条。


2019年6月,双方分手,2020年5月26日双方以微信聊天的方法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吴某向朱某出具一张8万元的欠条。其后,吴某在偿还了2000元后就再未如约偿还余款。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觉得,民事法律行为只须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本案中,吴某是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吴某抗辩向朱某出具“欠条”是因受胁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提供证据,系举证不可以。所以,法院对其抗辩倡导不予采纳。况且,吴某在出具“欠条”后,自觉履行偿还部分欠款是事实,在答辩状中也表示:“不会赖皮,目前没这能力”。


因此,法院认定吴某向朱某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没根据约定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吴某偿还朱某借款78000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发生资金纠纷的民事案件愈加多,究其缘由是恋爱过程中,双方因感情约束,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可能表达得更为模糊,有些甚至在当时并无明确的表达,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与其它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赖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可以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可以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哪些用途。


法官提醒


1.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错综复杂,若发生借贷行为,为防止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应尽量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禁忌使用现金,尽可能使用转账方法,以便留存凭证;即使是因感情缘由不便捷保留书面证据,但也要注明转账的备注或者转账完毕后留下确认他们收到借款的回复。


2.情侣之间私密性较高,为防止双方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影响双方及其家人的公众形象与生活,发生财产纠纷后,情侣双方应理智的积极协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对彼此的影响。特别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厘清事实,切莫刻意躲避,导致案件缺席审理,致使最后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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