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留关系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留关系:
1、养爸爸妈妈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没办法一同生活的;
2、收留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丢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丢弃养爸爸妈妈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赞同。被收留人仍未成年的,收留人不能解除收留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留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法
1、收留人与送养人或收留人与成年的被收留人可以协议解除收留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留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留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留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就解除收留关系达成合意;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一同决定形成的收留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一同决定。
2、不可以达成共识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爸爸妈妈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需要解除收留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质状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3、解除收留关系的效力
1、收留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爸爸妈妈抚培养人的养子女,对缺少劳动能力且缺少生活来源的养爸爸妈妈,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丢弃养爸爸妈妈而解除收留关系的,养爸爸妈妈可以需要养子女补偿收留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爸爸妈妈需要解除收留关系的,养爸爸妈妈可以需要生爸爸妈妈适合补偿收留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爸爸妈妈虐待、丢弃养子女而解除收留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爸爸妈妈需要解除收留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