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一方缘由致使交易合同未能成立的,一方将被中介机构追究违约责任并被相他们追究定金责任及机会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约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产品房交易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参照该条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交易合同未能订立的,一方将不会被相他们追究定金责任及赔偿机会利益损失,也不会被中介机构追究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双方对交易合同具体条约达不成一致建议致使交易合同未能成立的,可以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交易合同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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