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朋友因小区物业公司合同期限届满后没与业委会续签协议,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请问我的朋友根据什么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荣昌张先生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认定为双方形成了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当根据原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有关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应经履行主要义务,他们同意的,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规定,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明确表示是不是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需要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觉得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同意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认定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按期。
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成本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根据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规范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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